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上海华谊集团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于2020年4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谊集团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28日的租金1,832,191.78元(其中租赁保证金50,000元已抵扣);

三、被告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谊集团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年租金60万元的标准支付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房屋,并将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路XXX号、XXX号东房地产返还原告上海华谊集团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12元,减半收取计12,406元,由被告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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