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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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4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97,22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7,220元、残疾赔偿金138,8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79元、误工费14,88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200元、车辆损失200元、鉴定费2,850元,合计269,964.80元,扣除上述前项应先行赔付的120,4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款的80%,计119,651.84元;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与其先行垫付的30,000元及其车损5,900元的20%相折抵,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28,18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94元,减半收取2,647元,由原告***负担541元,被告***负担2,106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