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上海期货交易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人民币1,390,764.93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390,764.9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6.88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