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泽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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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黑河市仁大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19)沪7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销售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连云港泽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7,661,941.12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销售分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被上诉人连云港泽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销售分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14元,由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销售分公司负担人民币62,911.30元,由被上诉人连云港泽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102.70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14元,由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销售分公司负担人民币62,911.30元,由被上诉人连云港泽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102.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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