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德县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铠甲勇士》卡通人物形象“旋风铠甲驮那多”和“火焰铠甲拿瓦”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书包; 二、被告广德县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9000元; 三、驳回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被告广德县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