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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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美得香粮油有限公司 南安市粮食购销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15959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美得香粮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以土地补偿款2331032.5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795元,由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美得香粮油有限公司、***负担4214元,由***、***负担358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795元,由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美得香粮油有限公司、***负担4214元,由***、***负担35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