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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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泉州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不能正常使用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广场××层××室××的经济损失(按每月500元计算); 四、泉州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泉州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拆除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广场××层××室××范围内搭建的铁架(包含机械车位装置及围栏)之日止不能正常使用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广场××层××室××的经济损失(按每月500元计算);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泉州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0元,***、***负担200元。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泉州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负担200元。(多预交的4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