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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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自来水公司 福建省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福建省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以716577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按0.03%/天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8272.713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计702.5元,由***、***负担256.5元,福建省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7元,由***、***负担87元,福建省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