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融创新厦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佩森家具有限公司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融创”字号; 二、被告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福建省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为原告厦门融创新厦置业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实,逾期不刊登,法院将依厦门融创新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发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厦门融创新厦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四、驳回原告厦门融创新厦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厦门融创新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被告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反诉原告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