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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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晋江南凯服装有限公司 晋江市凯旋制衣织造有限公司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 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江市凯旋制衣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承兑垫款7083675.29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9月7日的罚息为937884.73元,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按《承兑协议》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二、被告晋江南凯服装有限公司、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武穴市南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晋江市凯旋制衣织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凯旋制衣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291.3元,由被告晋江市凯旋制衣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南凯服装有限公司、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武穴市南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被告晋江市凯旋制衣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南凯服装有限公司、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武穴市南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