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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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 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 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东营市源瑞商贸有限公司 泉州市泽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偿还尚欠编号为“HT9350582001116050007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至判决前尚欠216895.83元,该利息的复利分三段累计计算:截至2017年6月15日尚欠1855.47元,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以216895.8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018年8月25日至利息清偿之日止以216894.8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罚息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限额5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泉州市泽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167元,由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负担167元,多预交的50000元予以退回,由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泽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50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泽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