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
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

二、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款26908.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3085元,由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706元,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79元;反诉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0000元由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35元,由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706元,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13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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