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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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 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 二、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款26908.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3085元,由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706元,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79元;反诉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0000元由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35元,由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706元,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13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