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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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8.004%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包括本案诉讼费用),则原告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其对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的应收账款及以后新产生的应收账款在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8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6889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