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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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20)鄂1224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9593.73元及前期利息51164元,合计130757.73元。后期借款利息以79593.73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对上述借款中的本金50000元及相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认负担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47元,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