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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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235号 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7824187Y,住***。 法定代表人:陈国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亚萍,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精华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曹继红 书记员赵焱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