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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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金阳光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5321.6元(23321.6元+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款1727元及鉴定费1200元,合计292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元,被告***负担18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支付的鉴定费800元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