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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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4381.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5080元、误工费12120元、残疾赔偿金188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4815元,合计242246.30元。该款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68898.52元,其中给付***158898.52元,返还***垫付款10000元。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0元(***已预交),由***负担111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担60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