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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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投标保证金8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义务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