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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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富翔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二分公司工程款380278.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0278.05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63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3818元,尚欠3818元),由被告负担 7 。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63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