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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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裕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裕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45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河南裕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1245元,由被告河南裕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用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