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群方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8182.9元及利息(利息以128182.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与被告群方建设有限公司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群方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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