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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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款6445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款64453元; 三、原告***应各返还被告***、***款1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均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2853元,被告***、***各负担14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将案款汇至本院账户(户名:温县人民法院。账号:287020012000000370003。开户行: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