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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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中煤润邦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煤润邦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13716663.14元,利息3029474.1元(2017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5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煤润邦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