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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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82.7元及罚息(以各期未付本金为基数,自各期应付本息之日起,利息、罚息总和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偿清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