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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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艾丽娅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沧州锦源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其中4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4月2日起,剩余25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4月26日均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胡金晶、***、***、河北艾丽娅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河北艾丽娅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对第三项判决主文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沧州锦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胡金晶、***、***、河北艾丽娅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