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远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远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货款392521.77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392521.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9元,由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