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胜众门窗有限公司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胜众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93004.82元及利息。

利息计算方法:①自2018年10月21日起,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125%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②自2019年11月7日起,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16875%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止;③自2020年1月17日起,以本金4093008.77元为基数(450万元-归还本金406991.23元),按年利率18.16875%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止;④自2020年3月22日起,以本金4093004.82元为基数(450万元-归还本金406991.23元-归还本金3.95元),按年利率18.1687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⑤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方法,展期内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按年利率12.1125%计算,展期后2019年11月7至实际履行止按年利率18.16875%计算;

二、被告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胜众门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49元,由被告山东胜众门窗有限公司、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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