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胜众门窗有限公司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胜众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93004.82元及利息。 利息计算方法:①自2018年10月21日起,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125%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②自2019年11月7日起,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16875%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止;③自2020年1月17日起,以本金4093008.77元为基数(450万元-归还本金406991.23元),按年利率18.16875%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止;④自2020年3月22日起,以本金4093004.82元为基数(450万元-归还本金406991.23元-归还本金3.95元),按年利率18.1687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⑤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方法,展期内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按年利率12.1125%计算,展期后2019年11月7至实际履行止按年利率18.16875%计算; 二、被告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胜众门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49元,由被告山东胜众门窗有限公司、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