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296401.31元,支付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29437.05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

296401.3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8元,减半收取计309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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