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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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山东腾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陆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陆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腾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7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陆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腾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37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上海陆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腾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腾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6元,减半收取3858元,由原告山东腾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8元,由被告上海陆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保全费2720元,由被告上海陆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