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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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8%计算,利随本清);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如被告***未按时履行第一、二条载明的债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X号X栋X单元X-X号的房屋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在前述第一、二条载明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7.3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