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8%计算,利随本清);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如被告***未按时履行第一、二条载明的债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X号X栋X单元X-X号的房屋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在前述第一、二条载明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7.3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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