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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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咸新区恒鑫物流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平凉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继承侯发超遗产的范围内偿还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210000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90000元;西咸新区恒鑫物流有限公司、平凉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对***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担665元,由***负担285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