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高盛钢丝绳有限公司
天津柒柒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天津柒柒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迎宾馆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未支付的房屋使用费2314221.9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天津柒柒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市迎宾馆垫付款407133.76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迎宾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17元,减半收取36058.5元,由原告天津市迎宾馆负担24670.5元,被告天津柒柒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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