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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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车一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3238元及相应利息(其中44925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8725元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8888元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7600元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1750元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350元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1.38元,减半收取为1870.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