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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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二原告493083.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座位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20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89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309892.8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11000元; 六、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8.55元,由被告***负担286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支公司负担116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担5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80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4元,二原告负担683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