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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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保险理赔款41736元;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负担10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4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评估费25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