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下余货款119930.55元,并以未支付货款(总货款为1999930.55元,截止2016年8月29日已支付148万元,2016年8月29日后于2016年11月4日支付6万元、2017年1月24日支付15万元、2017年11月1日支付5万元、2018年2月12日支付10万元、2019年2月1日支付4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2016年8月29日至实际付清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9元和保全费1447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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