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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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海虹景(海虹公寓二期)11栋2单元3层301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