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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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德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郎溪县道涵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广德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德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7430元,由上诉人郎溪县道涵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650元,被上诉人广德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7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上诉人郎溪县道涵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65元,被上诉人广德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5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