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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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祥新能源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池包货款15206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20696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35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预交鉴定费20万元,由被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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