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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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代为赔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2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三者险限额内直接代为赔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21000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负担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