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施强药业有限公司
宜昌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
浙江施强制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昌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施强药业有限公司货款29528元及违约金(其中14764元货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14764元货款的违约金自2020年8月11日起算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杭州施强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计373元,由被告宜昌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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