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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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天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600元,并支付利息610.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天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本金916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计1052.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天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