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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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俞新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支付21614.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计1663元,由俞新民、***、***、***、***、***、***各负担237.58元。 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俞新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