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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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杭州基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浙0108执15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就中新房江域控股有限公司对浙江国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浙江国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633元,由浙江国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杭州基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