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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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银盛泰典当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银盛泰典当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典当借款合同》(2018年青银典字第0112号)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被告青岛银盛泰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到平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除平度市户房屋不动产抵押登记(鲁(2018)平度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760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青岛银盛泰典当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