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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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饶阳县隆盛食品厂 余姚市项明菊食品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余姚市***食品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第36073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余姚市***食品超市赔偿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款项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履行(款付至如下账户:开户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03);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52元,被告余姚市***食品超市负担98元(款汇至如下账户: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余姚市支行,账号:6228××××0563)。被告承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