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
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永年支行借款本金1951501.82元,及利息516615.7元,并支付本金1951501.82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利息(按年利率为12.0375%计算)。被告***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道和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1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0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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