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旭琛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旭琛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7871.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7871.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旭琛实业有限公司保全费9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宁波旭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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