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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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0月22日起以欠付汇票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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