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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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悦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签订的《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超出二十年的部分无效; 二、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物业使用权出让金、物业管理按金共38522.18元及以38522.18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予***; 三、佛山市悦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收益11165元及以11165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的利息予***;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9.72元(***已预交),由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10.16元,佛山市悦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56元,并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预交的受理费549.7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